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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04年09月29日 作者:科技部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集团公司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集团公司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集团公司科技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集团公司职工的积极性,为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二章 专利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专利工作由集团公司科技部归口管理。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编制情况,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管理的机构,配备子、分公司各级专职或兼职专利工作管理人员,负责专利工作的日常管理,并由总工程师主管和统筹专利工作。

第四条 专利工作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专利以及其它相关业务的培训、交流等活动,接受各级专利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专利工作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掌握、研究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文献检索,为科技创新、经营管理等相关活动提出对策。宣传普及专利法及专利知识,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第六条 专利工作管理人员应配合技术研发单位(项目课题组)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及维护专利权的各种事宜。负责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登记、资料的归档及授权后专利证书的保管。建立本单位专利项目管理台帐,并于每年1030日前将本单位专利情况按附表要求上报集团公司科技部。

第三章 专利申请立项

第七条 各单位要在及时分析和把握国内外当前和未来市场竞争形势的基础上,对专利申请的时机、地域和申请专利的类型做出统筹安排、部署,力争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权。

第八条 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产品时,应先检索专利文献,避免重复研究和侵权,提高研究开发水平,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必须及时按规定程序要求到当地专利局及相关单位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专利的申请程序

一、 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

1.由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向本单位专利工作管理部门及时提出专利申请申报请求书;

2申报请求书应写明发明创造内容,说明申请专利或作为技术秘密的理由,并附文献检索报告;

3.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报总工程师审定,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或委托专利服务机构代理申请。

二、非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必须持有本单位的证明,经专利管理部门审查确认,总工程师批准签发非职务发明的证明后,方可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第四章 专利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 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可能导致技术发明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对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般应将其纳入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单位专利战略及经营活动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各单位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组织实施。若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单位的专利技术,应按相关法规签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取得合法性和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在与其它单位签定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定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第十四条 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各单位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其本人及接受或派出单位签定合同。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依法维护其专利权。发生被侵权,或者与他方产生专利侵权纠纷或其它专利纠纷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估算企业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企业财会核算管理体系,作为企业经营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性。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章 考核 评价 利益分配 处罚

第十八 专利状况指标作为评价各单位科技创新与专利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包括:

(一) 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拥有量指标,包括自主开发和引进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

(二) 专利开发率指标,包括年度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数与同期研究开发投资额比,年度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数与技术人员数比等;

(三) 专利收益指标,包括自主开发专利和引进专利的收益;

(四) 专利管理状况,包括专利管理综合水平,专利产权管理状况,专利信息利用状况,制定与实施专利战略状况,专利收益分配与奖励状况等。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自愿申报省级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组织评价的国务院专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制定的“企业专利工作达标与优秀两级评价标准”,将评价结果上报集团公司科技部。

第二十条 取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后,集团公司依据专利证书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为5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为1000元。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将专利发明与设计成绩作为考核技术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聘任技术人员职务和给予相关奖励时,应将其申请专利和获专利权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技术人员所作出职务专利产生突出效益的,可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在评定技术职务时破格晋升。

第二十二条 在开展科技创新项目的鉴定验收与奖励时,应将申请专利及获专利权情况作为重要考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因未及时申请专利或忽视专利权保护工作给本单位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应承担责任,接受法律、行政、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科技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实施。